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此案去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以及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并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二、请各地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在向纳税人宣传公告,对欠税人发函告知以及对欠税金额确认等欠税公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于2004年1月29日前上报区局。
三、 各地在上报纸制文件的同时,请将电子文档发送至160.16.16.2/征收管理处/上传/欠税公告情况文件夹中,便于区局月底前向总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