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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22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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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60004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22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22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支持和帮助5.12地震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做好相关税收减免的审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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