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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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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1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37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37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新产品开发费抵减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八钢月份字[2004]134号)申请2004年开发两种新产品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经调查,该公司2004年中高碳钢、HRB400螺纹钢(20MnSi-2)两产品开发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该公司2004年度开发上述两项新产品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2003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准予再按2004年两产品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你局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做好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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