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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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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1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2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6]02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  1994 1 1 以前所欠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昌吉州地税一字【1996】第00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新税制实施前各类企事业单位所欠税款,应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清理欠税的通知精神,对企业欠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分期追缴。你州昌吉人民政府【95116号文件“(市级企业)凡属  1994 1 1 日前 所欠税款,经批准可一次性调整为国家投资”的规定,超越了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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