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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区局接到基层反映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如何处理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查处发票违章等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一、经营双方确实发生了经营活动,但付款方(接受发票方,下同)取得的发票系虚假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收款方(提供发票方,下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经营双方未发生经营活动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收款方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虚假发票的,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抄送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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