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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509号 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查处发票违章等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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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2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50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509号 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查处发票违章等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4-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查处发票违章等有关问题的函
新地税函[2004]5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区局接到基层反映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如何处理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查处发票违章等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一、经营双方确实发生了经营活动,但付款方(接受发票方,下同)取得的发票系虚假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收款方(提供发票方,下同)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经营双方未发生经营活动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收款方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接受虚假发票的,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抄送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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