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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关于使用“一体票证”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8号)下发后,一些地区提出一些意见建议,经研究,现就“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的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计算机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继续使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其使用范围控制在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二、【新疆地税管理信息系统】(xdsms5.0)新款软件即将下发各地使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可在新款软件“发票管理”子系统———“代开发票”模块中开具;“一体票证”可在“征收管理”子系统———“申报征收”———“一体票证”模块中开具。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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