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转发你们,结合全区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区局《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统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能和工作流程,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实现涉税事项“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局内各部门的业务衔接工作,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对于个别未设置地税机构的县,由地区地税局与国税局进行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办法》的要求。
三、对于推行网上申报的县(市)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立自助报税区,配备专门辅导人员或咨询台,解决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纳税人自助办税问题,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网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各级地税局应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五、各地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办税服务厅时,按照总局统一规范的标准设置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内部窗口及窗口标识。
六、新疆纳税服务工作办公室将不定期采取12366电话问卷调查、现场实地检查及暗访等形式对全区各级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质量、《纳税服务规范》及《办法》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系统。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