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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025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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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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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5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8]025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025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8]0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8]51)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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