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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6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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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1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16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6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注册税务师行业在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办税质量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规范执法的同时,应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宣传新税收政策和法规,继续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纳税人自愿委托收到前提下,对税务师事务所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从事十类代理业务及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三、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将税务机关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有出租的必须在今年年底以前搬出。对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要彻底斩断代理机构与地税机关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四、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如有委托的,应立即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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