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750
  • Tax100会员 28043
查看: 489|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0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0 11: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3】10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0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满足我区联运行业经营活动使用发票的需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262号)等规定,决定在我区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运发票”(式样附后)的使用范围: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在我区从事货物联运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或者结算运输费及相关费用时使用。
二、“联运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县以上地税机关发售、管理,从事货物联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领购。
三、“联运发票”于2003810日起启用,各用票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需用量,各地、州、市地税局务于725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发票需用量。
四、“联运发票”启用后,各用票企业必须固定专人开具和保管发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具发票,严禁私印、伪造、转借发票,违者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