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满足我区联运行业经营活动使用发票的需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262号)等规定,决定在我区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运发票”(式样附后)的使用范围: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在我区从事货物联运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或者结算运输费及相关费用时使用。
二、“联运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县以上地税机关发售、管理,从事货物联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其机构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领购。
三、“联运发票”于2003年8月10日起启用,各用票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需用量,各地、州、市地税局务于7月25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发票需用量。
四、“联运发票”启用后,各用票企业必须固定专人开具和保管发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具发票,严禁私印、伪造、转借发票,违者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