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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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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10001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43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3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36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10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汇通农工贸实业总公司2003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定额分摊管理费90万元(乌苏汇通棉花加工厂56.7万元,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31.5万元,乌苏汇通农场1.8万元)其分支机构提缴的管理费在计算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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