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适应和满足“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需要,规范征纳税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依据发票和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统一使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为一体的票证【以下简称“一体票证
一、 各地使用“一体票证”的时间不作统一规定,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可于 2002年3月1日起 在所属单位使用,其他地、州、市地税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可于 2002年7月1日起 使用。
二、 “一体票证”【见附件】为计算机专用票证,采用压感纸印制,监制章和号码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成品规格为;;{ 190mm × 85mm }+{ 190mm × 130mm },一式三联为一份,每包50份。
三、 “一体票证”的使用范围为;临时提供服务或临时发生其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四、 对应税收入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开具完税证征税;对非应税收入开具发票时,也应同时开具完税证,完税证中除“税种、品目名称”栏目填“一”和“税款所属时期、课税数量、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或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栏目填“0”外,其他栏目均应如实填写。
五、 具开“一体票证”所需运用程序,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编制。乌鲁木齐若确需提前使用,可自行临时编制程序以应工作之需。
六、 “一体票证”一经使用,《关于增设<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的通知》(新地税征字【1997】004号)中第一条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即行废止;【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在城区地税机关可廷用至2002年底,之后仅限在偏远的农村、山区、牧区基层地税机关使用。
七、 原单独使用的【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可廷用至2002年6月31日,其他地、州、市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可廷用至 2002年12月31日 。
八、 “一体票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统一印制。各地地税机关要作好此票证需用量的上报工作。乌鲁木齐地税局计划用量务于 2002年1月20日前 上报区局,其他地、州、市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计划用量务于 2002年3月31日前 上报区局。
“一体票证”是发票、完税证连接一起的特殊票证,其领用、缴销等要视同税收完税证【机要票】进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一体票证”的管理,以防丢失、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