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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8]00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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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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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2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1998]00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8]00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8]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物价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lt;收费许可证&gt;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感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自治区以上财政和税务部门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不遵守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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