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地、州、市地税局分级、分系同组实施,其中:中央驻疆单位在乌鲁木齐市创办的集体企业、单位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32号)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