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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1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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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60003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7】01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1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lt;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地、州、市地税局分级、分系同组实施,其中:中央驻疆单位在乌鲁木齐市创办的集体企业、单位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关于印发&lt;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32号)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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