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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22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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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108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1〕22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22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1〕2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区局将结合年终征管考核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监督、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全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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