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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2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际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于非居民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并结合10月15日总局的视频培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内容,制定本地区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具体措施。区局计划在2010年上半年举办一期非居民地方税收业务培训,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注意问题的收集、整理。
二、各地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项工作,原则上应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在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并将审批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办税大厅、税务网站公布。“办法”所附的各种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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