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保险业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200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区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使用《新疆保险业专业发票》(以下简称《专业发票》,现就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经批准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在收取财产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也统一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其他收据不能作为财产保险收费的凭证。
二、种类及联次
《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采用维、汉、英三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受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兰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干式复写纸印制。
三、印制和管理
《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用票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按半年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用票计划,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上报印制数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保险公司按规定领购和保管发票,个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使用《专用发票》的各种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的发票领购、填开、保管、缴销扥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范围开具使用发票,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五、《专用发票》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原财产保险收据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止,届时各保险公司负责本部门原收据的清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督销毁工作。
六、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待确定后,再下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