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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6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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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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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6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3]1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6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31号、新地税征字【1996】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8号和新地税征字【1999】026号文件均明确规定:税务登记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定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违者将严肃处理。
为此,区局再次重申,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自行印制、购买税务登记证件。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新地税发【2002113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违纪款没收,处以违纪款两倍罚款,从区局下达的支出指标中抵扣,并按照“两权”监督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政绩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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