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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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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8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9]0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党办[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专属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党办[1999]23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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