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4]0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表”等六张表已不能使用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这套征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表式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律按恩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送时间,年度报表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区局,半年报表为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区局,各县(市)上报的时间由所在地、州、市局自定。
鉴于1994年度报表为地税首次填报,为保证报表质量,这次报送时间特定1995年2月15日前报区局。
三、各地、州、市报送报表时,应附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对本地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四、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以保证报表质量。
五、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报表较晚,94年度报表各地自行印制,95年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在95年4月底下发各地、州。
六、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区局将进行评比考核,并通报全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