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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4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结合本地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征管工作要求确定,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征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导,健全和完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确保此项工作健康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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