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84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488|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0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0 11: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10001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40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0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4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结合本地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征管工作要求确定,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征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导,健全和完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确保此项工作健康进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