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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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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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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6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三字[1996]3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996]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文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条款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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