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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制的科研院所的有关批复,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转制的科研院所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00]153号,附后)中规定的各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现对转制科研院所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新疆新能源研究所
新疆风能研究所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新疆轻工业设计研究院
新疆纺织科学研究院
新疆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新疆煤炭科学研究所
新疆药物研究所
以及由上述九个转制科研院所投资自办、与他人合资新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
营业税的减免,仍按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2000]027号文件规定,即由上述单位在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时,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然后持有关技术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统一报送区局审批后,由其主管地税机关予以退(抵)已纳的营业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地方税收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其中转制科研院所投资自办、与他人合资新办的科技型企业,还应提供由转制科研院所出具并由转制科研院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签证的投资、合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新政函[2000]153号文件
附件 新地税二字[2001]22号.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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