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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4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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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8]4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4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8]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90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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