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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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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3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8]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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