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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我区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满足纳税人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启用新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分仟元版手工票和万元版机用票两种。其中:手工票的发票代码为:265****733**,可填开金额上限为: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机用票的发票代码为:265****732**,可填开金额上限为: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超过填开金额上限开具的发票无效。
新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印制。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其中:手工票的规格为 190mm × 105mm ,机用票的规格为 190mm × 101.6mm 。手工票的发票联采用水印绿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为普通绿色干式复写纸,记帐联为普通打印纸。机用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采用普通绿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式样附后。
二、新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变。
三、新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于 2006年11月1日起 启用,旧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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