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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分摊子校经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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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05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1]6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分摊子校经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分摊子校经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向下分摊子校经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12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第九运输公司定额分摊子校经费142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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