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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单联发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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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6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1〕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单联发票的函
发文日期: 2011-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单联发票的函
新地税函〔2011〕6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关于使用单联发票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两公司基本具备财务管理规范、电子计费系统建立完备、发票电子存根可存储5年的条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两公司使用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名称、代码、规格。两公司使用的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别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票的代码为26500**427**,规格为190mm×101.6mm;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发票的代码为26500**318**,规格为210mm×297mm。
二、两公司使用的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  2011年4月1日起 启用,现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用到  2011年6月30日
三、平推式单联机打发票使用管理有关的具体事项参照《关于企业冠名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地税函〔201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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