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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3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领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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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60002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1〕3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1〕3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领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领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1〕3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未包括天燃气管道建设经营范围,但其在从事天燃气销售业务时,必须提供从城市管网接口至居民用户的一次性天燃气分户安装业务,该业务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由于天燃气分户安装工程业务量大、用票频率高,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本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对确实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将其认定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允许其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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