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铁路专用运输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1〕309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铁路专用运输发票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二条: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根据此规定,经研究,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铁路专用线时可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或代开)作为财务结算的报销(收费)凭证,不宜再为其单独设置铁路专用运输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