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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1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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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9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11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1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已经4月 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部门。
二、各级地税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并报区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应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将当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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