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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予印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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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6000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予印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准予印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8]169号)收悉。经区局研究,同意印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仅供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收费时使用。由克拉玛依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
二、《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为卷式发票。使用多功能计价器开具,采用热敏纸印制,单联,每卷100份。发票代码为:26502**111**,发票规格为:101×44
三、《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克拉玛依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每年5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上报用票计划,按规定的时间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领取发票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克拉玛依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专人、专库保管,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五、《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新疆克拉玛依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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