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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3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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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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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270004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8]3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3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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