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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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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1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1〕4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1〕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地税发〔201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区局机关各部门:
   2010 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2010年 7月 1日 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来我区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经  2011年 1月 13日 自治区地税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 1月 1日 起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正确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法、合理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税收制度的统一、政令畅通,确保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产生违法或不当的“红头文件”,确保税收执法依据规范、有效,减少税收管理纠纷,降低税收管理成本,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确认的名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对辖区内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问题,诸如有关税收政策适用、计税依据确认、税率适用等关系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等重要事项的,不得采取个案批复予以答复,应将其纳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范畴;强化和规范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约束和监督工作,对政策性个案批复也应建立集体审议制度。
三、严格区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权限
县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含两个石油局及油田税务所)、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所和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文件机关不是税务机关的,不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四、进一步规范授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下级税务机关作出补充规定的,应明确授权,且不得层层或多级授权。被授权税务机关必须在根据其授权做出的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中明示制定依据,同时该项权力不得再转授。
五、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协调程序规定
负责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处(科)室,应将形成的起草文本在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一并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应在各业务处(科)会签以后,再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由主办处室提交会议审议通过,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合法、内容有效。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审议决定程序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审议,要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必须经过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形式的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单独文种、文号,以公告形式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连号发布。采用“ⅹⅹⅹⅹ局关于发布《ⅹⅹⅹⅹ办法》的公告”或“ⅹⅹⅹⅹ局关于ⅹⅹⅹⅹ问题的公告”的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各级税务机关不需层层转发。下级税务机关对于上级税务机关公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的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生效力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对于下级税务机关需要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在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30日施行准备期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对于特殊情况,即“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文件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指可以短于30日的任何一个时日开始施行。
(五)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各地法规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分别向上一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上级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应当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对于属于根本性问题的必须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于被纠正或者撤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丧失法律效力,以前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纠正;对于非根本性问题予以提示即可,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六、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和学习培训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涉及到各个业务部门、办公室、法规处。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公文流转程序,不同的部门在不同的环节把关。为了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到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科学、合理、有效,制作程序完整、规范,用词用语严谨、简洁,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各个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今年要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知识的培训,使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中工作要领和工作重点,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区局将在今年对各地制发的税收规范文件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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