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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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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05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1]1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1]17号


伊利地区地方税务局,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伊宁、乌苏分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210.1万元(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172.1万元,新疆乌苏啤酒(集团)伊宁啤酒有限公司38万元)。下属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2000年度内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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