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地、州、市地税局的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地税局进行表彰。
二、考核评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评选先进的名额、上报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地、州、市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地、州、市地税局自行组织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