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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22〕1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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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0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0429/t0035_14069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规〔2022〕1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22〕1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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