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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5】0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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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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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1212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1995】01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5】0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5】0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本专用印章由自治区地税局刻制并管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3号“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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