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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7】00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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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12120001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征字【1997】00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7】00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1997】0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潜水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对出境欠税人的欠税事实的认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阻止欠税人出境提起申请布控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地税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上报区局审批时,应附报欠税人欠税情况的详细书面材料和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有效法律文书。
三、公安边防部门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后,请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追缴所欠税款入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局。被阻止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
四、为了及时追缴被阻止出境欠税人的欠缴税款,在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申请布控税务机关或就近便于执行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派人到场,制定的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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