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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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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41118000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4〕5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税总函〔2014〕521号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创新管理和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深入开展京津冀税收合作,促进区域内企业、人才、资金、商品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三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法治、公平、高效、和谐的税收环境。通过建立统一互联网办税平台和优化12366热线服务,采取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一统三互”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增强区域税收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共同推进区域税收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办税平台
三地税务机关要共同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办税平台,设计统一徽标(LOGO),实现以下要求:纳税人打开互联网,即可点击看到京津冀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就可接入到三地税务机关的办税系统。为保障统一办税平台建设维护工作,参与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开放相关数据接口,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根据工作时限要求,限期向牵头单位提供相关业务问题回复、相关数据资料。三地税务机关要明确处室,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二)实现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三地联合管理和服务
1.信用等级通用。对于三地评定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三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A级纳税人企业同等待遇;对于有违法记录的D级纳税人企业,三地同等监管。
2.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3.涉税信息互通。进一步整合三地税收征管资源,推进涉税信息共享,特别是非正常户、走逃户等涉税信息在三地之间共享,便于协同执法,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研究开展京津冀税收联合分析,全面及时反映区域税收规模的动态变化和产业布局变化对区域税收的影响,推进税收信息数据的综合开发与科学利用,建立京津冀税收数据情报交换机制和税收风险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加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合作。
4.简化迁移手续。对于在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作注销清算。探索建立完善京津冀三地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办法,逐步统一规范税务登记标识,为产业转移和企业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减少征管漏洞。
5.强化有效管辖。完善纳税人在三地间异地经营税务管理协作办法,简化外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加强监管,既避免重复管辖,也防止漏征漏管。
6.适时协同执法。逐步统一京津冀三地针对违法行为认定的执法标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对跨省重大税务案件进行联合稽查,适时同步开展联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加强稽查工作经验交流,分析税收违法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及量罚等问题。增加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整体合力。建立快速协查机制,畅通异地协查渠道。
(三)优化12366热线服务
三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共享协作,优化12366热线服务。共享12366知识库地方知识内容,统一答复口径;建立工单传递处理工作机制,对无法依托知识库明确答复的地区个别政策、流程执行差异等问题,及时传递回问题所在地回复。整合宣传资源,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合作,联合举办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三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落实、积极探索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
一要建立税收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税收协调制度,做好税收合作事项定期交流、专题研究、沟通协调。
二要将上述所要求的创新管理和服务主要内容写入三地合作协议,作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将上述措施所提的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到位。在实施上可依难易程度,分阶段推出。
四要积极研究探索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方式、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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