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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车船税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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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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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5 13: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实用】车船税的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1986886&idx=2&sn=607c0fef65f3b7a321f685054cd733ce&chksm=8b4aac56bc3d254049b884f934c344bb0f24508600ff351854d74b4ec1948bdcff37e337b5b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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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此了解车船税那些事儿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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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缴纳方式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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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税务
供稿:丽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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