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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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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8feec0158c93047280030&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年11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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