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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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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8feec0158c92bd63d0029&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年11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733号,第二条政策在1992年内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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