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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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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8feec0158c92698470022&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9〕26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年10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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