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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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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e9f94f00dd&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6〕5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04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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