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985
  • Tax100会员 33236
查看: 89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0 10: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75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6〕1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业务处理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