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6
  • Tax100会员 27967
查看: 445|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0 10: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8003d6e67027f&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2〕6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年09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