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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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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8002f20d5025f&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4〕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年02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9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3〕5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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