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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 (89)黔税政二字第122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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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2cd54c74d2bd3&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89)黔税政二字第122号
文件名: 贵州省税务局 (89)黔税政二字第122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年12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89)黔税政二字第122号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税务局(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凡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就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其免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报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
三、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免税单位或纳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的征免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租使用的土地,应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所用的营业用(包括出租)房屋占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是否剔出其居住部分。
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包括出租)房屋占地,在征税时不应剔出其居住部分,应按其所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收费的停车场,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对企业、单位或个人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市政广场,街道办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用地,暂免征税;但对经批准,有土地使用权的专业停车场,应照章征税。
七、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建造并出租的封闭式房屋建筑用地,应由工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占地,可暂免征税。
八、企业未利用的荒山是否征税问题。
凡企业未利用的荒山(不包括小山丘),不论是否绿化,均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企业办公园(游乐场)是否征税问题。
凡企业利用荒山自办的公园(游乐场)不论是否收费,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建造的防护林带(隔离带),是否征税的问题。
企业由于某些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当地政府或环境部门明文规定,必须建造的防护林带(隔离带)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三线企业搬迁中新老厂的征免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如老厂址不再生产停止使用的,经报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老厂址和新厂址都在使用的,则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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