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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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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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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912020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发票电子化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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